摘要:
不久前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稅率進行了調整: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稅率降了,大家是不是都在捂嘴偷笑了呢?同時,是不是有很多小伙伴都認為5月1日之后再也不能開出17%和11%稅率的發票了呢?
錯!大錯特錯!如果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在4月30日之前,應適用調整前的稅率開具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后,適用調整后的稅率。那么,小伙伴的疑問就來了:要如何確定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呢?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具體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類情況:
1、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
①貨物已發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②貨物已發出,沒有收到款項,但已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納稅義務發生;
③貨物未發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④貨物未發出,沒有收到款項,但已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納稅義務發生。
2、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
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納稅義務發生。
3、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
①貨物已發出,合同約定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②貨物已發出,合同未約定收款日,發出貨物時,納稅義務發生。
4、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時:
①貨物發出,納稅義務發生;
②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收到款項時或書面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納稅義務發生。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時:
①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納稅義務發生;
②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納稅義務發生。
6、視同銷售貨物,貨物移送時,納稅義務發生。
7、銷售應稅勞務或服務時:
①勞務或服務已經提供或正在提供,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②勞務或服務已經提供或正在提供,未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納稅義務發生;
9、視同銷售服務,服務已經提供,納稅義務發生。
10、提供租賃服務時采取預收款方式的:預收款收到時,納稅義務發生。
11、轉讓金融商品時: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納稅義務發生。
12、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
①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經轉讓,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②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經轉讓,未收到款項,合同約定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③款項未收到,未簽訂合同或合同未約定收款日期,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轉讓完成,納稅義務發生。
④視同銷售無形資產和轉讓不動產,無形資產轉讓完成或不動產權屬變更,納稅義務發生。
看完以上這幾種情況,大家是不是有點眼花繚亂啦?其實總體來說,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最后送大家一個彩蛋哦~ 5月1日后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后稅率(指16%、10%),如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在5月1日前,一般納稅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指17%、11%)開具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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