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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準備做存續分立,目前公司有房產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將會涉及到房地產剝離的情形,請問稅務上有何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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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嘉興新月會計事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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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2-03-04
摘要:
問題一
我們公司準備做分立,請問公司分立有幾種方式?區別在哪?答復:公司分立的形式有兩種,即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1)所謂新設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將其全部資產分割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的行為。在新設分立的情況下,原公司解散,需辦理注銷登記,新設公司需辦理設立登記。用公式這樣表述:A公司=B公司+C公司(2)所謂派生分立,也叫做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設立另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在派生分立的情況下,原公司雖存續,卻減少了注冊資本,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派生的公司則應辦理設立登記。用公式這樣表述:A公司=A公司+B公司稅務上的定義: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分立,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稱為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
問題二
我們公司準備做存續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產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將會涉及到房產土地從被分立企業剝離的情形,請問公司分立業務,企業所得稅是否存在優惠?
答復:首先要判斷企業分立是否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若是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不得享受暫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以下四種情形都是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情形:情形一:企業分立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企業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因此,需要特別關注企業分立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及合理性。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比如:分立是為了改變混業經營模式,將兩類不同行業、不同技術體系、不同業務性質、不同客戶群體、不相互競爭的業務分離?;蛘咭驗檎{整規劃用途,廠區搬遷,剝離未來不用的房產、土地等。情形二:分立交易中涉及的股權支付金額低于支付總額的85%的。也就是說非股權支付金額高于交易支付總額的15%的。企業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這個屬于股權支付比例原則。情形三:取得股權支付的被分立企業股東在分立后12個月內轉讓所取得的股權。企業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情形四:不符合經營的連續性,即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在分立后12個月內均改變了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企業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這個屬于實質經營維持原則。情形五: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沒有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也就是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應該在分立后均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而不能是部分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如果是部分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則不屬于分立的特殊性稅務處理,就應該按照一般性稅務處理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核算。這個屬于股權比例維持原則。提醒一:公司分立的業務,你滿足 “一個目的、兩個比例、兩個連續”的條件,才可以選擇適用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提醒二:申報管理很重要。對于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記住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填報《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以及《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企業分立)》。若是沒有填報《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以及《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企業分立)》,則會帶來分立業務中企業所得稅特殊性處理優惠難以享受的稅務風險。政策參考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五條 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4、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政策參考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59號文”)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發生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政策參考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規定:四、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除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所稱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情形外,重組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詳見附件1)和申報資料(詳見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組一方涉及注銷的,應在尚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前進行申報。 重組主導方申報后,其他當事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申報時還應附送重組主導方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復印件)。五、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申報時,應從以下方面逐條說明企業重組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一)重組交易的方式; (二)重組交易的實質結果; (三)重組各方涉及的稅務狀況變化; (四)重組各方涉及的財務狀況變化; (五)非居民企業參與重組活動的情況。
問題三
我們公司準備做存續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產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將會涉及到房產土地從被分立企業剝離的情形,請問被分立公司和派生分立出來的新公司,股東要一致嗎?若是股東結構不一致,對稅負有何影響?
答復:被分立公司和派生分立出來的新公司,股東要一致的,若是股東結構不一致,因為影響到土地增值稅了。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規定:三、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問題四
我們公司準備做存續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產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將會涉及到房產土地從被分立企業剝離的情形,請問房產土地從被分立企業剝離,增值稅是否存在優惠?
答復:通過分立的方式,符合打包資產轉讓的,不征收增值稅。提醒一:打包資產轉讓,是指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我們就將其稱為打包資產轉讓。在打包資產轉讓的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征收增值稅。提醒二:在存續分立的過程中,不僅僅要剝離實物資產,還有相關的債權債務以及人員等,根據人員隨著資產走的原則,按照經營需要,經協商后確定,分立前公司的部分員工勞動合同關系由新派生的公司承繼,新派生的公司支付上述員工工資,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打包資產的轉讓主要是對增值稅優惠上有影響。提醒三:分立業務中,并于轉移不動產及貨物開具發票,所涉及的增值稅為“不征稅”,開具不征稅發票。按照賬面價值(可以簡單理解為凈值,也就是原值減去折舊)來開票,而不是原值、也不是公允價值。提醒四:按照存續分立協議約定的日期進行資產負債交割后,及時辦理資產過戶更名手續,主要是不動產產權的登記變更(須開具不征稅增值稅發票辦理過戶)。重組雙方辦理資產的交割和產權過戶手續,須取得稅務機關的土地增值稅免稅確認及企業所得稅適用特殊重組的備案證明資料,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規定進行申報。參考政策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參考政策二:《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二)不征收增值稅項目。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問題五
我們公司準備做存續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產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將會涉及到房產土地從被分立企業剝離的情形,請問房產土地從被分立企業剝離到新設立的分立企業,契稅是否存在優惠?
答復:通過分立的方式,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免征契稅。參考:根據《關于繼續執行企業 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稅[2021]17號)規定: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問題六
我們公司準備做存續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產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將會涉及到房產土地從被分立企業剝離的情形,請問房產土地從被分立企業剝離到新設立的分立企業,印花稅是否存在優惠?
答復:印花稅沒有減免,屬于產權轉移書據,稅率按所在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參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規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稅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以產權轉移書據為應納稅憑證,稅率按所在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問題七
我們公司準備做存續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產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將會涉及到房產土地從被分立企業剝離的情形,請問這種分立業務,被分立企業和派生出來的分立企業注冊資金上是否有對應關系?
答復:是的。分立后公司注冊資本之和、實收資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冊資本、實收資本。比如:假設被分立公司甲注冊資本5000萬元,派生分立為2個公司:乙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被分立公司甲注冊資本4800萬元。參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記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第2條第5項規定,因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其注冊資本、實收資本數額由分立決議或者決定約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冊資本之和、實收資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冊資本、實收資本。
問題八
我們公司準備做存續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產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將會涉及到房產土地從被分立企業剝離的情形,請問這種分立業務,被分立企業和派生出來的分立企業會計處理上如何做賬?
答復:好的,舉例來說:分立前甲公司的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甲公司派生分立為3個公司,分別為甲公司、乙公司及丙公司。公司分立后甲公司的注冊資本為4800萬元,其余登記事項不變;乙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萬元,乙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分立后各公司股東持股比例與分立前公司持股比例相同。注意一:根據《關于同意甲**公司派生分立、減少注冊資本的決定》以及分立方案,確定分立的基準日,比如2022年8月31日。并將公司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分割。注意二:根據分立的基準日,比如2022年8月31日,編制出派生分立的資產負債表和相關科目明細表、資產清單,《公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作為資產分割的依據,進行具體財產分割,按照《分立債務分割清單》各自承擔債務。當然也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出具專項財務審計報告,起到鑒證該資產負債表及擬派生分立各相關科目明細表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分立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擬派生分立的資產狀況。注意三:在會計處理上,分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凈資產以分立前甲公司的賬面價值為基礎進行計量。甲公司分立注入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資產、負債應以分立前其賬面價值為計價基礎,分立基準日存續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丙公司所有者權益之和應等于分立前甲公司所有者權益,且分立基準日存續公司和派生公司的實收資本之和應等于分立前被分立公司的實收資本。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借:實收資本 200萬元 其他應付款 3800萬元 應付賬款 300萬元貸:固定資產-房產、土地使用權 4000萬元 貨幣資金 100萬元 應收賬款 200萬元乙公司的賬務處理:借:固定資產-房產、土地使用權 4000萬元 應收賬款 200萬元貸:實收資本 100萬元其他應付款 3800萬元 應付賬款 300萬元丙公司的賬務處理:借:貨幣資金 100萬元貸:實收資本 100萬元提醒一:分立方在分立中確認取得的被分立方的資產、負債,僅限于被分立方賬面上原已確認的資產和負債,分立中不產生新的資產和負債。 提醒二:分立方在分立中取得的被分立方各項資產、負債,應維持其在被分立方的原賬面價值不變,分立方在公司分立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不應因該項分立而改變其賬面價值。從最終控制方的角度來看,該項交易或事項僅是其原本已經控制的資產、負債空間位置的轉移,原則上不應影響所涉及資產、負債的計價基礎變化。
本文來源:郝老師說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