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好消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的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啦!
那么出口企業轉登記前、后的出口業務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將來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該如何辦理出口退(免)稅?
一、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前的原出口業務如何辦理退(免)稅?
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的貨物勞務、服務,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和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
舉例:
A出口企業(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于2018年5月10日向稅務機關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A企業在2018年5月3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報關單注明的出口日期為2018年5月31日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轉登記后仍可按現行規定繼續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也就是說在您轉登記當期出口的業務依然可以按照原有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且需要按照出口退(免)稅有關政策的要求收齊相應備案資料備查。
二、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的出口業務如何辦理退(免)稅?
自轉登記日下期起,轉登記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服務,適用增值稅免稅規定,按照現行小規模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舉例:
A出口企業(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于2018年5月10日向稅務機關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該企業在2018年6月1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報關單注明的出口日期為2018年6月1日后),改為適用免稅政策,應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注意!適用退(免)稅政策的時間是根據出口貨物勞務、服務的時間來確認的,快一起來看看出口時間是如何確定的吧。
屬于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屬于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
屬于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別提醒:
轉登記納稅人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后,應按照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
委托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的轉登記納稅人,應在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向綜服企業結清該轉登記納稅人的代辦退稅款后,按照規定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撤回。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第一條、第四條
三、轉登記后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如何辦理出口退(免)稅?
比照新發生出口退(免)稅業務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進行辦理。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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