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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會計資訊 這4種股東取得的分紅,免稅!
  • 新聞來源:嘉興新月會計事務有限公司 閱讀:641 發布時間: 2021-07-15

摘要:

 

情形一

法人股東取得的分紅免征企業所得稅。

參考: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情形二

  

外籍股東免征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參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

 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情形三

掛牌公司(新三板)的股東,持股期限超過1年,免征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參考:

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2019年第78號公告《關于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規定:

一、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所稱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情形四

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紅,為了鼓勵股民長線投資、價值投資,出臺了差別化交稅的政策,也就是股票持股時間超過一年,分紅免稅。

參考:

《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

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關于分紅的問題一

年終了股東要分紅,請問分紅比例必須按照出資比例來分紅嗎?

答復:

不一定,全體股東簽訂《股東協議》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

提醒:

1、全體股東一致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的條款合法有效。

2、注意是全體股東約定一致,而不是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或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特別提醒:

1、《公司法》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而不是認繳。

2、在沒有任何實繳出資的情況下,想要按照認繳出資比例進行分紅或不按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紅都需要按《公司法》34條的規定,由全體股東一致同意通過。

關于分紅的問題二

公司虧損能否給股東分紅?

答復:

公司虧損,是沒法給股東分紅的。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關于分紅的問題三

公司有盈利但是不分紅是否合法?

答復:

公司盈利了,可以不向股東分紅,這個稅務上沒有硬性要求必須分紅。

提醒:

公司連續五年盈利,卻連續五年不給股東分利潤的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收購自己的股權,公司會提供收購方案然后支付給股東合理的價位,股東完成退股。

參考: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于分紅的問題四

我公司占股被投資企業10%,我能否不按照占股比例取得股息分紅?這樣分紅是否還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復:

1、可以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需要全體股東約定;

2、你公司取得不按股權出資比例分紅的投資收益,可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參考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主席令第十五號)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參考2: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20 年 4 月 7 日對 12366 納稅服務平臺問題“實務中不按股權比例分紅的情況下,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否可享受企業所得稅的投資收益免稅優惠?”答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63 號)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12 號)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關于分紅的問題五

什么是代持股?稅法上是否認可代持股現象嗎?代持股東取得分紅也要繳納個稅嗎?

答復:

所謂代持股,其實是一種委托持股的方式。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為持有目標公司股份的一種法律行為。 代持股協議有效。

代持股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種形式:

一、由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

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數股東通過所謂的顯名股東隱名股東簽署委托投資協議,確立代持股關系;

三、殼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東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這些公司對實際運營公司投資,自然人股東間接持股;

四、由信托機構代位持股。

 在稅法上,沒有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這一概念,稅法上的股東是公司工商注冊登記時所顯示的股東名冊。一旦公司工商注冊登記時所顯示的股東名冊發生變更,是需要根據股權轉讓相關規定,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代持股東取得分紅也要扣繳個稅。

關于分紅的問題六

我企業投資于乙公司,2020年12月份根據股東會決議,我公司應取得利潤分紅100萬元,2021年6月份該筆分紅會到賬。請問企業所得稅上該筆投資收益何時確認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何時?

答復:

2020年12月份確認收入:

借:應收股利  100萬元

貸:投資收益  100萬元

2021年6月收到:

借:銀行存款  100萬元

貸:應收股利  100萬元

提醒:

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是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四、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關于分紅的問題七

自然人股東甲,2020年12月份根據股東會決議,應取得利潤分紅100萬元,2021年6月份該筆分紅會到賬。請問個人所得稅上該筆分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何時?

答復:

支付所得時履行扣繳義務,因此個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每次取得分紅的日期。

參考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參考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參考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也曾經明確: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本文來源:郝老師說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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